為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進一步規范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現公告如下:
一、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規定相關排(產)污系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抽樣測算方法。
生態環境部將適時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進行制修訂,排污單位自制修訂后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實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確實施日期的,以發布日期為實施日期),依據新的系數和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4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