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土壤污染防治法》,標志著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法》
明確了企業防止土壤受到污染的主體責任,強化污染者的治理責任
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制度
加大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為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供了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先后出臺污染地塊、農用地、工礦用地土壤用地環境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以及一系列技術規范,基本建立法規標準框架體系,全面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穩妥推動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開展試點示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加快出臺配套政策,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的監管責任,配合有關部門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有關準入管理制度。嚴格執法,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土壤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深化普法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各界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推動科學認識土壤污染風險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